惠州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成才,把我院学生培养成为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院校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我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奖学金的设置种类
奖学金种类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两种。
l、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为在校期间德、智、体多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而设。
2.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是社会企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领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履行与提供奖学金的单位所签订的合约。
3、优秀学生奖学金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的3%中提取。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1、一等奖:占学生总人数1%,奖金1000元/人,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
2、二等奖:占学生总人数5%,奖金200元/人,同时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优秀学生单项奖:分为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文艺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突出才能奖等。占总人数20%,奖金50元/人。
三、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
l、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在学校设立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
2、凡在学校设立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将奖学金的金额划入学校,不得拖欠。
3、评奖办法: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以((测评》为依据,由各系按照《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给每位同学量化打分,由高至低排列,并结合提供奖学金单位(个人)的要求评选,确定候选人后送学生处审批并公示。
四、申请工作
1、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国家任务本专科生均有权申请。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各类奖学金的条件外,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良好。
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总分在参评人员中名列前茅的学生可申请综合奖学金。
3、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为依据。在学科竞赛、科技论文、创造发明、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技能、成绩或事迹,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4、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可以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束后,依据各项奖学金的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奖学金。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两项奖学金。
5、学生申请奖学金时须填写有关表格并附上拥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6、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俪定正式获奖名单。
五、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惠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做好我院的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惠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惠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由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作为经办银行经办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两种,其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本院的学费收取标准和本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即每位学生每年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6000元)。
第二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
(一)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本院的入学通知书或本院发放的《学生证》;
(四)具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学习认真,道德品质读好。
第三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六条 借款人在每年的十月份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 院(系)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初审,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确认,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贷合同。
第八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集中时间申请,统一办理,与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一次签订借贷合同,按年(月)发放的方式,如借款人特殊情况申请中止贷款发放或追加金额,可另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方式有两种:学费贷款,由贷款人将借款人的贷款直接划入学院财务;基本生活费的贷款,由贷款人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所持的校园卡。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条 市农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具体确定贷款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毕业后四年(可根据借款人实际学制相应确定借款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
第十二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我院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则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章 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则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或按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但借款人还贷时间,原则上应在毕业离校前,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当年开始,至毕业后四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因特别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货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货款人提出展期,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货款人和学校提供本人的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可由贷款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货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请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要格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货款人提供本人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货款金额应保持不变。借款人如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可提出申请贷款的终止或增加、减少。
第十八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死亡者;
(四)未按借贷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作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告年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与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签定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协助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组织贷款的发放、终止和回收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关系到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指定有爱心、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并将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系要切实做好对借款材料的初审工作,准确把握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掌握本系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及时掌握本系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协助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贷款人做好货款的终止和回收工作。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负责地做好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材料报批等工作,及时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督促各系做好学生贷款的有关工作,协助贷款人做好贷款的终止、口收及其它相关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系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人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共同做好戏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维护学校的声誉、减小银行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要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文明修身,合理使用借款。原则上在领取毕业证书、个人档案必须还请贷款本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者,必须向货款人和学校提供本人真实的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惠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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